病患可以选择安乐死吗?

2021-03-24 由 发布 阅读(1628)

当经历着病痛无休无止折磨时,人可以选择在家里安乐死吗?很遗憾,在全球大多数国家安乐死都是禁止的,包括中国,仅在欧洲少数国家合法。

积极安乐死

所谓积极安乐死即通过药品或其他方式加速死亡,这在全球大多数国家属于犯罪。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发生在1987年,一妇女在癌症折磨下哀求一死。其儿子恳求大夫开具药品,实施安乐死,事后,两人无疑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但因情节特殊,舆论引发争议,在6年的漫长审理后,最终判两人无罪。也有很多案例是协助重症病患自杀,这些行为如经核实,也将构成犯罪。死亡总是痛苦的,但对于有些人来说,却好过于活着,特别是患有癌症等疼痛非常严重的患者,重度癌痛的疼痛程度和分娩相当,且无休无止。那为何全球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安乐死呢?其本质原因在于“道德滑坡”风险,如果不治之症都允许被安乐死,那么其范围会渐渐蔓延到老人、重度残疾、弱智低能或者其他“社会负担”群体,会引起某些不良动机。

消极安乐死

所谓消极安乐死即放弃抢救和治疗,让死亡提前到来。这同样面临一个生死决定权的问题,决定放弃的是患者还是家属?丁香园曾发布过一个急救故事,一个肺癌晚期病人送到医院已没了呼吸和心跳,家属仍让医生做了两小时无意义的心肺复苏。社会似乎已形成某种传统,默认抢救是必然选择,家属不能说也不敢说“不救”。从心肺复苏到ICU,维持生命的设备越高端,生命质量就越低。有人可能会想要放弃低质量的生命,国外电影里就提到过DNR(拒绝紧急救治的法律文件),以提前拒绝未来可能的心肺复苏或插管,然而在中国无效,即便事先病患签下放弃抢救同意书,但面临急救时,仍需由家属签字决定。也就是说,人一旦被病魔放倒,就失去了自主决定权,即便法律并没有对患者和家属的意愿做下定义,但医患环境决定,医院必须把责任明确到人,毕竟会医闹的不是临终患者,而是活着的家属。

安乐死的伦理风险

在中国,老人的自杀率是普通人的3-7倍,农村老人的自杀率又是城市的2-3倍,一些自杀案中也甚至有“他杀”的影子,尤其在贫困地区,安乐死可能会变味儿,很难区分是本人的意愿还是因为金钱的匮乏或家庭利益的绑架。除此之外,

安乐死还有执行风险,如果患者处于昏迷,谁有权来决定其生死?家属意见不统一怎么办?刚执行完患者又反悔了怎么办?可以确定的是,安乐死短期内不合法不会有变化。

临终关怀

临终期是指疾病的末期,但目前世界各国尚没有统一规定:日本指预计存活期2~6个月,美国定义期限是6个月,英国的临终期为1年,我国则将只能存活约3个月的病人定义为临终期患者。临终关怀是指,当病患无可避免面临死亡时,减缓疾病症状,提升病人对死亡的心理建设和精神状态,让生命的最后一程走得完满有尊严。

想想医院中那些往返于重症病房和手术间的病患,他们的临终岁月孤苦难捱,只与医疗器械作伴,在逝世的那一刻,喉头里插着软管,血液里流着化学药物,身上满是刀口和缝线。虽有乐观豁达之人,但当直面死亡时,谁又能真正做到平静和洒脱?临终关怀正是在仅存的光阴中,最大程度地减轻患者痛苦。

2019年底,卫健委宣布大幅增加安宁疗护试点范围,从原来的5个试点扩大到72个试点,虽然杯水车薪,但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一个人能否以有尊严的姿态走完生命全程,既关乎个体的生命质量,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及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