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2021-01-13 由 发布 阅读(1200)

2021年1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我们来整体解读一下。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中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分为5级,级别越高代表风险越大,需要整顿纠正的必要性越大。1级代表健康健全,即便有轻微问题也能内部解决,非现场监管即可;2级代表有一些问题,并需要每三年不少于一次接受现场检查,其中2A级需要进行窗口指导并督促自查,2B级在2A级基础上增加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会谈;3级代表存在较多或严重问题,风控能力较弱,并需要每两年不少于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其中3A级公司会针对薄弱环节进行监管提示或通报,3B级在3A级基础上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和深度并采取一定限制措施;4级代表存在严重问题和风险,需要增加监管会谈频率,并需要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并依法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限制股东权利,限制分配红利,责令调整董事或高层等强制措施;5级代表风险程度已经超出自身能够纠正的能力范畴,若无法提供合并、收购、重组、引进战略等救助计划,基本将面临被接管或清退的命运。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中提到,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分别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等5项来评估,各项权重占比分别为28%、12%、35%、15%、10%。从监管评估的五方面内容来看,涉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组织架构、流程管理、风控能力、经营能力、技术能力等方面,有利于监管深入行业,针对不同类型消费金融公司区别对待,也更贴近业内实际情况,为今后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践行提供了有力参考和借鉴。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中其他值得关注的点还有:首先是适用主体,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在境内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说明对于新成立的未满一年的消费金融公司有时间上的缓冲。其次是适用周期,第九条规定评级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并与上市公司年报时间一致,每年4月底前完成,说明消费金融公司的合规监管将成为常态且2020年的情况即适用此次评级。最后是监管主体,第十四条规定按属地原则监管,由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实施审定,无论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只是本地还是遍及全国,均有本地派出机构于每年4月10日前报送银保监会。

2020是消费金融牌照的正式“开闸”,而2021年初便迎来了深度监管,可见我国对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进入了“严监管防风险”阶段,这也是沿袭对网贷等平台整顿后的“顺藤摸瓜”,毕竟消费金融人群和网贷人群的重合率超过了30%。《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堆积,规范行业的发展,对消费金融公司扶优惩劣,引导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地服务实体,促进消费升级,相应“需求侧供给”的宏观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