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改革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03-01 由 发布 阅读(868)

       3月1日,经过修改的新证券法开始实施,其中涉及到的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组织架构等方面都有明确指引,实现了证券业基础性法律法规的优化。信息披露作为证券公司经营的重要一环,在新证券法中被单独列为一章,可见其重要性。

       原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有交易和发行两个模式,贯穿证券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流程,同时规定了公司对证券业务必须进行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内容本身并无问题。但结合当下实际,大多数证券公司发行证券产品时兼具发行和交易两个属性,原证券法将交易和发行两者割裂导致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由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导致的套利空间,从而不利于证券公司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新证券法取消了发行和交易信息披露的双重规定,同时结合其他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使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体系更为规范。

       此外,原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如何实现准确、真实、完整的规范缺乏细化的指标,尤其在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同步和公平等方面存在较多漏洞,容易导致投资者和股东获取信息的时间不同步,进而有违反证券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风险。新证券法在这一领域明确了及时公平进行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同时同步向证券交易所有相关人员披露信息,不得利用信息披露的时间差影响投资者决策。

       自愿披露近年来也成为证券公司信息披露领域的关注焦点之一。在欧美等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自愿披露已成为证券公司开展交易、明确风险的重要手段,但这一点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老证券法对于自愿披露没有相关内容,曾引发证券业讨论,一些证券公司利用法规中对自愿披露没有规定的漏洞,常常会通过蹭热点、虚假信息披露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新证券法首次对自愿披露进行了规定,重点要求自愿披露的信息应与投资决策有关、与交易行为有关,并不得违反本法规对于信息披露合规性的基本要求。有专家认为,自愿披露的规范化将有效降低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信息披露的风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科学决策。

       此外针对证券公司内部目前已形成了控股股东和董监高具有绝对强势地位的格局,如何在信息披露方面防止控股股东和董监高利用职务和权利优势侵害投资者权益,也是新证券法中的重要内容。新证券法首创公平对待准则,要求董监高在信息披露方面必须对股东和投资者一视同仁,明确了控股股东向证券公司的告知义务和履行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当证券公司因为信息披露漏洞应承担损失时,控股股东也应负有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