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2020-05-06 由 发布 阅读(887)

2020年5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表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应由投资公司自主管理,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遵循法律法规情况下,按流程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对此,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对此类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通知的总体要求指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权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且担任管理人,以此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对于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遵守业务原则,除了保障其资产管理业务的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之外,还应保证其信息披露的充分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其支付收益,勤勉尽职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但投资公司不保证最终确切的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应当自我承担投资风险并获得应有收益。

通知表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者实施严格的审核与管理。通知列出了作为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的几点条件,其中包括对投资者资产的设限、最近1年末净资产的资产门槛等。

此外,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权合理合法的对其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符合资格的机构进行代理销售或推荐介绍。

为促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更好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其自有资金或是合法筹集的资金用于特定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中,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使用首托管理的资金来投资公司自身的债转股投资计划。lw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也可以作为投资资金来依法投资债股投资计划。对于其他的投资者而言,投资者有权使用自身可支配资金来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在进行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转让之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受让人是否符合投资者身份以及投资人数情况进行合理合法的审查核实。在投资者人数上,无论是以单位还是个人名义进行投资,都不允许通过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不合规的达到人数限制或者达到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在对于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运作上,通知明确,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用于对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的投资,也可以通过资产组合的形式进行合理投资。

通知中还要求,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是封闭式产品,即从产品成立到终止期间,投资者都不能办理认购或者赎回业务。对于非标准化的债权类资产,其终止日不能比其产品到期日晚。对于债转股投资计划,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自主管理,不得转让或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进行管理。

另外,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委托过程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机构进行集中登记。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者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并完整的开户信息,🈶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