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新规优化私募人才结构

2020-04-08 由 发布 阅读(819)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新规,对基金公司安排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作出部署,准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人,同时规定了兼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模、管理年限、产品数量等细则。该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预计将对优化私募人才结构起到一定效果。

        对于兼任私募资产管理人的资格,私募基金管理新规规定明确应有5年以上权益类私募资管、公募基金或社保年金管理的经验,有稳定明确的投资风格,投资管理能力受到普遍好评,禁止有过违规操作记录或投资风格较差的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人。此外,一名符合条件的兼职基金经理同时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管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10个。

         私募基金管理新规对于规范私募交易,该规定重点关注兼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要求,强调要从四个方面加强对多个基金项目管理的把控,严防私募领域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第一、加强交易行为管理,兼职基金管理人应对多个投资组合同一天或临近日期的交易价差进行控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禁止投资组合间在同一天进行反向交易,避免市场不公;第二、加强指令控制,在投资指令环节应做到令行禁止;第三、关注交易分析和监测,强化对不同时间点发生的同向与反向交易的价差监测,时间窗口最长应大于10个交易日,同时结合产品属性、成交顺序、价差、成交量等要素分析是否构成不平等交易;第四、强化事后监管,兼职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不同组合的收益率并说明影响公平交易的潜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此外, 私募基金管理新规针对兼职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评估,规定指出应建立长效考核机制,结合所操盘的投资组合长期业绩、公平合规交易的执行情况、规定遵守情况等对兼职基金管理人进行五年以上的长期考核。同时,纳入工资递延支付政策,递延支付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少于40%,一般3年后获得递延支付收入。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公开,规定明确应从三个方面对兼职基金经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在年度报告中应显示基金经理持有产品情况和薪酬制度、显示公平交易执行情况,以及在定期报告中注明基金经理是否兼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时间、同时管理的产品和投资组合信息等。

       有专家表示,此次私募基金管理新规发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兼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私募基金人才结构,将公募领域表现突出的基金经理吸收进私募基金业务中,进而扩大卓越的基金经理的业务范围,打破类似领域的行业壁垒。与此同时,对于业务拓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监管也需更有效率,以防止不正当经营和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