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A股IPO企业大撤退?

2021-03-16 由 发布 阅读(1053)

2021年伊始,在A股排队的IPO企业突然大规模撤退。一至二月份,A股共计55家企业终止了IPO申报,甚至有不少已过会等待发行的公司。而进入3月,终止IPO的企业数仍在增加,自3月1日到3月8日,又有11家企业终止了IPO的审查。

众所周知,IPO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重要途径之一,尤其是科技类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消耗巨大,往往经历过多轮股权融资,优质的科技类公司在一级市场是香馍馍,一旦上市,估值普遍较高溢价丰厚,可谓应有尽有。

这些撤退的IPO企业在申报前,大多有增资或股权转让记录,大量突击入股的财务投资人频现,其中有24家公司进行了老股转让,个别公司在增资或股权转让时还与投资方签署了对赌协议,总涉及资金超过了1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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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此刻撤退是何缘故?是什么让这么多鲤鱼在跳龙门前如此隐忍呢?这和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对欺诈发行的新规有关。

一、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三、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四、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五、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将存托凭证等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事处罚层面大幅加码。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最高可判15年,并且罚款无上限;给造假”开后门”的中介机构人员,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罚金都取消了上限,并且大幅提高坐牢时间。欺诈发行和诈骗无异,牢底坐穿确实不冤。

此前A股拟IPO企业“带病闯关”屡见不鲜,证券行业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乱象横生,一些发展还不成熟的企业或自身有问题的企业纷纷提交招股书,企图快速变现。这些年IPO发审速度奇快,却又良莠不齐,大多新股上市后走出了中石油的行情。而退市政策又“宽进严出”,很多沦为僵尸股的企业仍“占着茅坑不拉屎”,时不时冲高回落恶心人。股东们整天想着减持套现,把股市当提款机,怎会好好经营公司。处罚方面也跟不上股东们日渐成长的“熊心豹子胆”,甚至出现康美药业造假300亿,罚款60万的笑话,看看瑞幸在美股的待遇,造假22亿,罚款12亿。

如今监管层强化事前立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增加突击入股锁定期等“组合拳”,让企图蒙混过关的企业瑟瑟发抖,不惜自断一臂主动撤退。上市企业违法成本大幅提高,足以罚到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肉痛,实属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