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解释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制度

2020-03-07 由 发布 阅读(1675)

2020年3月1日,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公布施行。新《证券法》从2013年起草修订以来就受到金融界高度关注,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之一,新《证券法》充分显示了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主要内容包括确立注册制的法律地位、违法违规成本提高、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对金融行业规范化法制化的意义重大。

在这些内容中,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如何切实保护证券等行业投资者的权益、有效惩戒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在2020年3.15消费者维权日和投资者保护宣传月来临之际,东吴证券审时度势,主动向投资者宣传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望广大投资者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证券公司而言应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明确卖者有责,对投资者而言应配合证券公司,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真实信息。无法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告知其法律后果,并按规定取消对其的销售服务。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进行区分,以更好保护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专业知识和能力相对缺乏的普通投资者。“举证责任倒置”也列入该法,即如果证券公司和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举证责任在证券公司一方,公司应当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等机构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误导等行为。若证券公司无法证明,则被视为具有法律责任。
  • 新《证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同时应明确税后利润,在经营性费用填补后有盈余的,应按照章程分配现金股利。
  • 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机构应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效保护债券投资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 先行赔付制度被列入该法,明确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和投资者达成协议,进行先行赔付,之后投资者可依法向发行人和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加赔偿。
  • 新《证券法》在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产生纠纷时规定了三方面的纠纷化解机制:一是申请机构调解,二是支持投资者依法诉讼,三是派生诉讼。
  •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同时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便于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