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征第二轮意见

2020-04-23 由 发布 阅读(1701)

       近日,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告就《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向社会开放征求意见,这是从2019年6月证券业协会告知券商就该管理指引征求意见以来的第二轮。2016年出台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在总体上规定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策略,而本次出台的管理指引则顺应时代发展,对管理规范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证券业协会相关文件显示,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协会在过去一年内组织券商、监管机构等开展多次调研、磋商和交流后完成的,能较好反映2019年以来证券业声誉风险管理领域发生的变化,同时业界对于相关规定细则仍有意见出入,需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实现最终稿的完善。如该指引要求证券公司指派一名高层主管声誉风险评估和管理,并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信息,但不少券商表示发布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重新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可能会造成业务重合。

       从管理指引的其他具体条文看,针对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主要有以下五部分内容:第一、给影响证券公司声誉的风险和事件进行了规定,指出由于券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内部操作不当或外部风险导致股东、客户、员工、监管机构、媒体等对该券商风评负面都可被列为声誉风险;第二、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为预防第一、全程管理、审慎操作、快速响应;第三、确定了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指出券商应在公司架构的各个层次部署声誉风险管理的负责人,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预警制度;第四、确立了声誉风险控制的主要流程,即在公司治理、战略制定、业务规划、员工管理等多个领域都应加强声誉风险控制,防止在其他业务领域出现的风险影响券商整体声誉;第五、规定了券商自律行为规范和行业规范。

       相比2019年6月第一稿的内容,本次出台的第二稿有了一些新的变化,最突出的是在数个重要条款上进行了大幅修改,并结合2019年6月至今国内证券业发展变化增加了不少新内容。在规范券商员工的层面,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增强对从业人员信誉的评估和管理,要求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损害券商整体信誉的工作,同时将从业人员个人的信誉纳入考核范围。对于恶意影响和伤害券商声誉的行为,应对从业人员从重处罚。在信息公开方面,鼓励券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聘请专业的新闻发言人开展信息发布、公关和沟通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舆论问题,维护券商的社会信誉。在协会沟通方面,指引规定若证券公司发生重大影响声誉的事件,则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