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快速解读重构后资管格局

2018-04-27 由 发布 阅读(796)

自去年11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关注度一直稳高不下,昨日终于靴子落地。

虽然相比征求意见稿来说,新规更加温和,过渡期被延长到了2020年末。但强调的原则一样没少:打破刚性兑付、合格投资者门槛被提高、适用范围改变等等……意见稿中的一些问题也被细化,资管业务定义得到明确。

事关到百万亿规模的资管行业与机构转型,以及金融从业者的职业前景,一起来快速解读资管新规几条主要改变:

1.适用范围

根据新规,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权信托、ABS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本意见,但是新规中的表述比以往更加规范,明确了法律、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意见,这意味着除了基金法和未来国务院的私募条例外有不同的规定外,(不包含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部门规整和自律规则),均应当新出台的资管新规为准。创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亦待制定。这两类基金目前发改委此前出台过相应规则。

2.合格投资者:

资管新规规定,合格投资者必须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说到最后一条,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这需要可靠的数据监测技术了,将任何违规投资“扼杀”在央行的监管中。

同时放宽了质押融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限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正式稿表示“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这也为长期限投非标的理财产品留下空间。

3资产管理产品被定义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除了养老金外,ABS也不适用本意见,非货币资产的管理也不与纳入资管新规的管辖范围。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指的是银行全资控股的债转股子公司,代表着其可以在合规范围内,对外募资做资管。

4.打破刚兑:

新规规定,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这一条规定的核心,就是资管净值化转型。受其冲击最大的将是信托公司和与银行理财。再叠加上央行其他破刚兑规定的,理财产品的直接或变相保本将成为历史。“假净值”将会成为监管围堵的重点。无论是通过收益补偿或其他手段实现的收益,还是被动的技术手段所限的偏离度较高的假净值,都会被严格追查。

5.非标资产

资管新规重新完整定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符合的条件,最关键的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这一条,目前的交易场所均不是国务院层面同意设立的,加上【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在市场上的“非标转标”模式前景已经不被看好。

同时对于非标资产,新规的底线是允许维系至过渡期末,但过渡期内规模只减不增,并且强调不可期限错配,回表才是最终的归宿。

6.净值管理

资管新规严格限制摊余成本法的使用范围,鼓励市价法估值,在偏离度这个指标管理上和公募基金看齐。

同时,此前证监会已经对货币基金进行了诸多约束,比如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需要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后面还会提到,本资管新规少有的未明确地带,就是货币基金。预计公募基金发行的货币基金、其他资管机构发行的类货币基金,都将是两种估值方法并存:可以用摊余成本法,就是规模要受到限制,且不能是单一投资者“控股式投资”;否则就用市价法。

  1. 公募产品披露日期改变

资管新规定要求,公募产品“按照开发频率披露”,同时规定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这里和目前公募基金的要求基本一致。而权益类产品的披露要求,意见稿为“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定稿将“但不限于”删除,相当于降低了信批的要求。

同时将“流动性强、风险低”的债权资产替换为“标准化”债权资产——具有更强可操作性,前者概念模糊容易产生标准偏差。同时删除银行公募应当以固收类产品为主的限制,进一步凸显监管公平,银行资管与其他资管机构在同一起跑线上PK。

8.配资杠杆被降低

新规中规定,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 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 50%的私募产品。

这条规定表示,配资依然可以做,只是杠杆被大幅度降低。并且基本被局限在了信托里。

9.委外投资问题

资管新规中新增: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公募产品委外限制为金融机构,私募产品委外可以为私募机构。意味着银行理财公募产品不能投给私募,只能委托给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信托这些金融机构。

同时牌照价值也会水涨船高,首先是金融机构牌照,而兼具二次委托人资格,嵌套不受限制的公募基金牌照会更值钱。

10.过渡期延长

征求意见稿中过渡期为2019年6月,资管新规中标明,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且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期限延展1年半,并且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资产,避免断崖式下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