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政服务与治理

2022-12-18 由 发布 阅读(489)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进行资金管理及相关业务。在国际上,私募基金的管理主要是指为投资人进行资产组合管理、业绩评价、风险评估以及税收法律顾问等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投资者账户开立及管理、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估值及会计核算、提供基金业务系统(包括销售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并进行运营维护等。

份额登记,也就是俗称的TA (Transfer Agent),它是一种关于资金的登记和清算的服务,具体包括了投资人的帐户的开立和管理、申赎交易确认、非交易过户等服务。估价记账,简称为FA(Fund Accountant),它是一种基金的会计记账业务,也就是以公平价值对资金的资产及债务进行计量,进而对资金进行估价和份额净值定价。

在赎回过程中,外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和我国银行的操作程序并无显著差异。首先,投资人需要经过特定的资格认定。举例来说,在美国,需要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所“Rule 501, Regulation D”作为“Accredited Investor”的认可。在获得了合格投资者身份之后,基金认购过程中,基金认购过程中,以投资人与基金经理帐户间的基金转移为主。在单层式(Single Structure)的购买过程中,投资者将其资金从投资者的银行帐户转移到投资者的交易帐户。在以主从关系为基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将自己的钱从子从主到子从主从主从关系到主从关系。一些散户以现金支付,而不是通过银行帐户支付。在整个赎回过程中,所有的基金都是按照以上的路线逆向流动的。赎回条款上,国外私募证券基金也会按照其投资策略和投资标的,设置封闭期等措施,来解决可能出现的集中偿付等风险。

在资本资产的估值方面,外资的估值要比我国的多。造成这种情况的最重要的因素是,私募证券资金所拥有的是更多的、流动性更差的、具有较高的定价能力的、以及在出售时容易产生较大的波动的、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根据其投资决策的差异,在计算方法和披露频率上也会有所差异,比如,基金经理在基金中存在着一种流动性较差的基金时,就会设置一个“侧袋账户”(Side Pocket),将基金经理在基金中的某一类基金中的某一类基金进行隔离。这种独特的核算方式将高、弱两类资本分为两类,并经过制度设计,使各投资人持有的资本比例具有类似而又相对固定的结构。这种配置能够有效地防止在基金募集时,“谁先募集资金谁是最不幸的”这种情况发生。

1989年,在巴黎,以维持世界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打击金融犯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建立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金融机构FATF (FATF),并提出《反洗钱40条建议和反恐怖融资9项建议》(FATF40+9)。同时,各银行还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尤其是“KYC”制度——顾客资料查询制度。新加坡基金与开曼基金在KYC方面的差异有以下几点:

1)在新加坡的做法:a)顾客身份认证:收集,核实和保留顾客的个人资料;b)顾客尽责:以甄别顾客群为重点,与其相配的顾客群为重点;c)充分履行义务:以高风险的顾客为对象,通过更多细节的搜集,以减少遵从的危险;d).适当审查工作的简单性:以小资本为基础,为顾客投资人提供服务。

2)开曼惯例:(a)简单的尽责(低风险):在商业联系开始之后,对投资人和受益人的资料进行验证,减少顾客资料更新的频率,在满足合理的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减少了对交易的继续监测和审查,并通过第三方来验证投资人/客户/受益人的资料;b)加强尽责(高风险性):需要投资人更详细地说明其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信息、交易理由等,定期更新其受益人信息,并加强对商业关系的监测。

在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上,各国对不同的投资机构所作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在美国,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制订的“募集资金表单”(Form PF)中,对募集资金的信息公开规定了完备的“募集资金”,并且按照募集资金的大小设定了“募集资金”的披露标准。从观测结果来看,存在下列不同之处:

1)美国对于私募投资的规模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分类:美国证券交易所对于私募投资的规模和类型都有不同的规定,这一点与美国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别。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将私募基金划分为:避险基金、流动性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和基金中的基金,并根据其管理的规模,对私募基金的经理们作出了相应的披露规定。

2)美国对于私募投资基金披露的特定信息的规定更加细化:美国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披露特殊信息、风险指数、投资策略和相关的资金数量等方面的规定是值得我们参考的。

在国际上,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是由私募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私募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私募证券投资评估委员会组成的。在对其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中,对其进行了较为严密的监管,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的监管。该基金负责对在一个项目中主要的风险做出质量和数量上的评价。投资经理负责选择,评价,保险,投资,谈判,实施,管理和退出。投资经理人向基金理事会递交一项投资机遇并予以审核。评审的考量内容有:但不局限于投资的性质及其战略、基金拟投资的商业或资产的质量、退出策略和可能对退出时商业或资产的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还有投资标的在特定的区域中偿付债务的能力、经济和利率环境、相关地理区域或产业的宏观经济走势,还有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其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一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已经开始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适应其业务的发展需求。该公司根据该公司的风险管控架构,监控并管控该公司在该公司所进行的投资的风险。估值委员会在考虑流动性、集中度、时区差异、不同市场的收盘价差异和实现公平价格所需要的其它要素的基础上,对资产净值进行评价,从而达到对投资的公平价格。如果在普遍或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经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采用其它公平估价的方式。国外的避险资金之基金报告,将于每年末,经由该资金所选择之核数师,依其相关之会计原则,于每年末九十日后,将获发该等基金报告。

我国目前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对私募资本市场的规制上,而私募资本市场的遵从性则是私募资本市场的一个关键环节。在通常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规体系具体包含了以下内容:制定合规手册、聘用合规人员、定期的内部合规检(审)查、定期向监管机关的汇报和公开,监管机关的定期检查。在保证多样化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挑战,并保持投资和估值等方面的独立,这对于提升投资者的信任,吸引更多资金,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都是有益的。另外,在私募资本市场上,私募资本市场在其投资决定中,还将环境、社会、文化等要素和管理要素(“ESG”)合理地纳入其中。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其设立地点的确定,与投资者、税务等有关,总体上,美国应课税的投资者更愿意在美国投资,而设立在美国之外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则多为美国之外的私募证券机构,或者是享受免税政策的美国私募证券机构。在国外登记的套期保值基金在开曼群岛、卢森堡、爱尔兰、百慕大和其他国家建立了国外的投资公司。应当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公司的登记所在地,并不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就其它司法管辖权或纠纷的处理方法达成协议,也不意味着美国等拥有“长臂管辖权”的国家,证监会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向私募证券投资公司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

在国外,大部分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都是由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组成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一般都是由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组成的。比如,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结构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才可以充当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真正运作进行控制,而投资者却充当了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并只享受到了在地方有限合伙企业法强制规定和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另行约定的特定事项下的同意权。在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架构之下,在一个重要的地方,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地方,在一个地方,一般会允许“同股不同权”的设置,它会让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充当基金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而投资者则会充当基金的没有表决权的股东,并且只享受地方有限责任公司强制规定和基金文件另行约定的有限同意权(比如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的事项)。

国外的对冲基金也会因其管理当局而被限制。在美国,有关避险资金的两部最主要的法规是(规定避险资金的发售与出售)《1933年证券法》以及(规定避险资金的登记)《1940年投资公司法》。所以,在大部分辖区内,资金经营都是受到管制的,必须在本地的财政监督机关办理许可证,并符合他们的长期监督规定。尽管,基金经理可以在一个具有弹性的境外基金的发放地建立一个基金,并且可以享受到一个具有弹性的实际控制权,但是,由于对基金经理的监管状况,这种基金还是要符合相关的监管机关的要求。最近几年,欧美国家对于私募资金的管制也逐渐收紧,2012年12月,欧洲理事会颁布了 AIFMD (AIFMD)《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该指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投资者的权益,降低系统风险,并使投资公司的运作规范更加协调。另外,为有效监测由卖空和操纵股市引发的系统风险,监管部门还对“无约束”式的“无约束”进行了禁令,并规定了“无约束”式的“无约束”交易,以及“无约束”式的“无约束”交易。

从市场的观点来看,由于私募的投资者可以“用脚投票”,所以他们可以在每隔一段时间就进行一次资金回收,所以对于私募证券的决定,他们一般都是持保留意见的。然而,在投资者对其进行风险控制的需要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内部人控制”的危险,投资者往往会对基金的董事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指定不低于1/3的独立董事。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募集资金和法律法规的需要,许多公司也会积极地聘用一位独立的董事,以协助公司的管理。2015年, SEC按照国际惯例和环境变化(特别是2008年的世界金融风暴),对《基金资产托管的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保障的一些基本准则。

为保障投资人权益,必须提供有效的管理与管理。要使投资决策与投资人的权益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就必须使投资决策与投资人的权益保持一致。为满足市场及投资人的要求,管理工作必须进行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