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法律监管规制研究

2020-10-13 由 发布 阅读(828)

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新的技术,不仅加快了金融业现代化的步伐,而且增大了金融系统的效率和收益,但是金融科技也导致了很多参与主体之间的新矛盾,尤其是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矛盾,这也是整个金融系统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寻找和解决这一矛盾成为一个重要的金融科技法律监管问题。由于法律监管漏洞、监管模式滞后、监管资源匮乏等缺陷,传统金融的法律监管已不再适用于金融科技时代,所以针对金融科技法律监管也应该逐渐完善。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科技创新力量,保证金融科技在法律监管的前提下健康发展。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国家金融主权安全的基础,是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保障。目前,金融监管存在法律监管漏洞和法律监管盲点,无论是具有权威性的《宪法》,《经济法》还是具有针对性指导的部门法:《商业银行法》等以及很多政策性规章制度都存在监管漏洞。法律监管具有天然的滞后性,相对于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自然无法做到十分有效的监管。

修改金融科技领域的法律监管法规包括修改现行部门法和上级法。鉴于金融科技的时效性,监管法也应进行适应性调整。虽然上级法律的修订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但从时效性的角度来看,从提案到书面到正式通过修订的整个过程周期太长,不能很快解决突发性金融矛盾。所谓“远水解不能近渴”。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立法的及时性和前瞻性,“建立规章制度,立法先行”,积极引入及时性政策法规,以延缓法律的滞后。修订后的金融法律法规应适用于监管大多数新兴的金融科技工具和业务,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科技手段,以及金融投资者用于筛选金融产品的智能投资顾问。随着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2020年5月《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印发,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和公民应急融资的发展需求,弥补了金融系统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应增加《证券法》和《公司法》等部门法中的金融原则性规定,并将原则性内容尽量细化,加强金融科技法律监管。

鉴于金融科技涉及面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业务往往出现在跨境地区,仅靠部门法律和专项政策法规无法实现相对有效的监管,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不妨制定金融科技监管层面的特别立法,如区块链金融法、智能投资顾问金融法、金融技术特别保护法、金融技术消费者保护法等,并授权由一行两会等监管机构制定详细的金融科技监管法律规则。在制定特别法的过程中,应利用金融技术和监管技术进行重点监管,并建立优先保护消费者的特殊法律条款。

统一兼容的技术标准是有效运用金融监管科技的前提。因此,监管主体和金融科技公司应共同制定统一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管技术标准:构建统一的智能法律语言计算机识别和翻译系统、大数据合规报告、,人工智能监管大数据风险自动识别系统有效防范金融科技风险。对于金融初创企业进入市场,监管机构应做好金融科技法律监督工作,在金融混乱发生的前提下,提升金融初创企业的创新能力,规划金融发展方向,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