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的第一个好消息

2018-12-30 由 发布 阅读(701)

近期,在财政部公布的一期财政收支“账本”中,展示出的“11月份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17.3%”引起大众广泛关注,这是继10月1日“个税起征点上调”政策实施后,率先取得的显著成果。而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也于12月22日正式亮相,广受热议的六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方式终于尘埃落定。

即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六项附加扣除政策,具体涉及到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的附加扣除。

通俗来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在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缴纳税额时,在扣除5000 元“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还可以扣除暂行办法中的6项专项附加费用。这一新规考虑了居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细致照顾到不同群体,是实实在在的个税改革红利。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来感受个税改革带来的红利:
上班族小王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他的父母年过60岁,居住的房子每月需要还房贷。小王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为16000元,在2018年10月1日起征点调整前,他每月需要缴税2120元;10月1日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后,每月仅需缴税890元。
而在增加个税专项扣除后,如果将房贷利息、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等符合条件的专项完全扣除,小王则只需要缴纳490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从2000多元到不足500元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个税改革的人性化调整,减轻居民个人家庭经济负担的同时,也对刺激消费具有一定意义。

还比如,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在囊括的高中阶段教育栏下,追加列入了“技工教育”一项,意味着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家庭能享受到相关专项扣除政策的红利;

在大病医疗上,此前征求意见稿的扣除限额是6万元,《暂行办法》增至8万元,并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此外在住房租金扣除方面,三个档次的每月扣除标准均有适当提高,其中,省会、直辖市等城市,扣除标准从征求意见稿中的1200元提高到1500元……

这一个个细微的调整,都让我们看到国家朝着减税和惠民方向的努力。

个税改革关乎着千家万户的经济收入,专项扣除更是直接影响了老百姓的腰包能不能再鼓一些。而对于诸多的个税纳税人来说,这份在2019年第一天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就是一份暖意融融的新年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