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证券基金设立条件

2023-06-23 由 发布 阅读(496)

由于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普遍采用的是合同制度,本文就合同制度的成立问题进行探讨。通常情况下,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具备下列基本先决条件:

1)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员须在法律上注册,并持有经营许可证。

基金经理成立的第一步,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按照《关于做好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若干规定》,对其在注册制、业务领域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范。《若干规定》第3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公司的名字上,应注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和“创业投资”,并在业务上,注明其他符合委托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特征的,如: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申报单位、管理人员的名字、业务等在具体情况下提出了相应的改正措施。

另外,出于专业和避免利益矛盾的考虑,《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所述的“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小额理财,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都属于“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

2)以基金经理的身份向基金行业组织注册。

在此之前,必须先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基金管理人应该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基础设施和条件,对股权架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并构建出基础的内控、财务等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必须拥有不少于5个雇员,且这些雇员中的高层(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主管等)都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质。受雇者必须符合竞业限制条件,具有符合其工作性质的职业技能。除了法律顾问以外,基金经理的普通雇员和其它的高级职员,在理论上都是不能兼任的,但高级职员可以在实践中提出兼任高级职员的理由。

除了要填写基本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还需要通过AMBERS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上报平台),向其递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包含了经办律师事务所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材料、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合法合规情况、高层管理人员资质等,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在申请成功后10个工作天之内,由本公司自行上报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资金行业协会的最新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资金行业协会发布对募集资金的最新安排)为依据,从2020年2月1号开始,新注册的募集资金和资金,以及已经注册但还没有注册第一支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和资金。

3)该基金的符合条件的投资人不低于一人,但不得多于二百人。

合约型的基金可以雇用一个或多个经销公司,但不一定非得雇用他们。契约制的投资对象应是一个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并且不能超过200个。合格投资人须满足《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有一定的财产或收益,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有足够的风险承受和辨识能力。在对合格投资人的人数进行计算方面,在对对合伙企业或合同等非公司形式的投资人进行分析时,应该对最后投资人的身份进行渗透核实,并对投资人的数目进行统一的统计。但是,已经在基金业协会注册了中介费和合约性募集证券基金,并且已经在法律上备案的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被视为单个合格投资者,因此,它将不再对其进行渗透核实,并将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本合同型的资金可以由一位投资者建立,并且在该资金建立之后,该资金将继续进行筹集和接收其它投资者的资金,直到该资金筹集完毕或者投资者总数超过200个时为止。

4)本基金须委任受托管理人及业务外包商。

合约型的基金,需要聘请一位合格的受托管理人来保管和监管资金,也可以聘请一位合格的外部服务商来提供资金的登记和估值和核算等方面的服务。合格的中介组织既可以作为本公司的受托管理方,也可以作为本公司的业务业务外包。受聘之受托人,须为本基金之募捐帐户与受托人。对于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来说,要想要完成募集,必须要有已经订购的资金,所有的投资人都要签订基金合同,并且对应的订购款已经到了基金信托账户(基金财产账户)中。

5)投资的资金,须向基金行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型基金一经满足以上要求,须于成立之日起二十个工作天之内,于AMBERS制度下办理登记。在完成了对该公司的注册资料,并且满足了相关的条件之后,该公司应该在20个工作日之内,为该公司办理好注册,并将该公司的相关资料在公司的网页上进行公开,并对该公司的成立时间和注册时间进行公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公告(也就是,基金在进行完注册登记)之前,无法进行除了现金管理之外的其他的投资,所能进行的现金管理也只局限于对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进行投资。

6)提供该资金所需的合法文件。

基金合同是一种可以对基金运行模式和募集资金进行规定的重要的重要协议,从组织形式上来观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契约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容易实现规范化,容易建立,便于进行股票的转移,是一种主要的机构方式。

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托管协议-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同时还有当地的税务政策,以及对工商的确权明确,这是一种非常适用于股权类的投资方式。

公司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宪章,投资者的参与程度比较高,有充足的法律保障,但是建立程序比较繁琐,很少见。

在我国,对我国的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在签订书面协议的时候,应当签订一式三份的书面协议。伴随着对私募证券基金的认可和快速发展,传统的书面协议存在效率低下、容易丢失、存在被伪造篡改的风险、纸张浪费,甚至存在“先运作,后回收”等问题,这些都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埋下了法律风险。与此同时,在第三方的理财公司、证券公司等的投资公司中,也在积极推动科技智能化和电子合同签字,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在今年6月份,我国的公募基金行业中,又一次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基金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对电子合同的含义、法律效力和主要业务领域进行了界定,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改变的方法:通常,改变的是基金经理,比如改变投资范围,改变投资限额,改变投资策略,改变申购和赎回条款,甚至降低止损线,改变止损线等等。只有在很少的情形下,当一个经理失去了其管理的资格时,投资人才可以透过股票持有人会议,主动提出更改合约。